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費不是政府購買服務
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費不是政府購買服務
PPP推廣三年多來取得了很大成績,但PPP仍然處于探索階段,也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一些問題,最近部里連續(xù)出臺50號文件和87號文件,引起市場很大反響,同時也引發(fā)了一些困惑。其中有兩個問題需要厘清概念。
第一,規(guī)范運作的PPP項目融資不是政府債務。PPP大規(guī)模推廣始自2014年財政部出臺的《地方政府性存量債務清理處置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,后被廣泛稱為“43號文”。大家俗稱“開前門,堵后門,修圍墻”。
這個前門是什么呢?43號文里明確指出,地方政府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有三條途徑:第一發(fā)行一般債券,受一般預算的約束;第二發(fā)行專項債券,受專項預算的約束;第三是推行PPP模式。因此,自43號文之后,我國開始鼓勵在多領域推廣運用PPP模式。
但是,前門打開了,后門堵死了,許多PPP項目一哄而上,導致亂象叢生,又產生潛在債務風險。所以,出臺50號文件,旨在將圍墻修得更高、更牢固,使前門敞得更寬。
規(guī)范的PPP運營中,項目公司負責貸款融資,并且不能由政府擔保;政府僅負責監(jiān)督項目的可使用性以及穩(wěn)定的收益。如果項目運營不穩(wěn)定,政府可拒絕付費。從這一過程來看,PPP融資不能叫作政府債務。
第二,PPP政府付費模式不是政府購買服務。87號文件明確規(guī)定不能變相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違規(guī)融資,很多地方政府PPP部門負責人由此感到困惑:PPP中的政府付費模式不能再使用了嗎?這是一個誤讀。
按收費對象劃分,PPP回報社會資本方機制分為兩大類:一類是使用者付費;一類是政府付費。政府付費類項目中還有一種是使用者付費不夠時,由政府支付或者補貼。
PPP項目當中政府支付責任不能超過本地公共預算支出的10%,而政府購買服務并無10%的約束。另外,金融服務、銀行貸款更不是政府購買服務,不能混為一談。
為何出現誤讀?一些地方將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費機制習慣性表述為政府購買服務,這就混淆了政府購買服務的概念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、定向委托、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、企事業(yè)單位履行,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,改善社會治理結構,滿足公眾的多元化、個性化需求。
舉例說,在現實當中,建設保障房、廉租房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,也可以通過PPP模式。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是,政府可以從社會上的開發(fā)商或者個人手里購買房屋,然后提供給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居民;房子建造的地址、形式則由企業(yè)自行決定。PPP模式的政府付費形式則是,政府選擇合伙人,合伙人按照政府要求建一批保障房,由建設者項目管理方來提供給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群。當然租金非常低,政府會作適當補貼,滿足社會資本方合理的回報,若干年之后,這些房屋就會無償交給政府。
未來如何避免PPP模式違規(guī)融資?很簡單,今后無論是真正的購買服務還是采用政府付費的PPP模式,只要規(guī)范操作就不會混淆,都不會導致以政府購買服務或PPP模式之名行政府融資之實,不會違規(guī)增加政府債務。